(2015)宝民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朱志波等与付可全劳务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志波等,付可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保字第0002号申请人朱志波等59人。被申请人付可全,农民。申请人朱志波等59人与被申请人付可全因劳务合同纠纷,申请人朱志波等59人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200万元的房地产等。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申请人付可全所有的位于天津市宝坻区通唐公路王卜庄镇何仉段南侧价值200.00万元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24011123028。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茂兴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岳新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