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初字第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伟伟与刘立国、赵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伟,刘立国,赵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0657号原告张伟伟。委托代理人李惠芬(受张伟伟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立国。被告赵玉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伟与被告刘立国、赵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伟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玲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伟伟撤回起诉。诉讼费5000元由张伟伟负担。审 判 长 周 溧代理审判员 马 磊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辰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