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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初字第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伟伟与刘立国、赵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伟,刘立国,赵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0657号原告张伟伟。委托代理人李惠芬(受张伟伟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立国。被告赵玉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伟与被告刘立国、赵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伟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玲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伟伟撤回起诉。诉讼费5000元由张伟伟负担。审 判 长 周 溧代理审判员 马 磊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辰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