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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李营军与范洪义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营军,范洪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李营军(又名李迎军),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身份证号码:3729301*******��**。被执行人范洪义,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身份证号码:3729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营军与被执行人范洪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营军与被执行人范洪义于2015年2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范洪义欠申请执行人垫付款25000元,被执行人范洪义于2015年2月7日一次性支付给李迎军215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为双方情谊全部放弃。被执行人范洪义于当日履行了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逯 鸣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毛恒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