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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盱桂民初字第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陈前友某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前友某,陈某丙,陈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桂民初字第0795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陈前亮(系原告儿子),1979年4月1日生,汉族。被告陈某乙。被告陈前友某。被告陈某丙,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未到庭)被告陈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甲,陈前友,陈某丙,陈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曹爱棠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陶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