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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鲍启伦与鲍启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金执字第00070号鲍启伦:你申请执行鲍启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1038元。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执行到位11038元,其中,本金11038元,利息0元,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0元(未执行到位的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放弃),执行费65元。本院已于2015年2月7日将该款转付给你。至此,你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4)金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