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鲍启伦与鲍启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金执字第00070号鲍启伦:你申请执行鲍启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1038元。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执行到位11038元,其中,本金11038元,利息0元,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0元(未执行到位的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放弃),执行费65元。本院已于2015年2月7日将该款转付给你。至此,你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4)金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