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0016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阜民一终字第0064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因为被执行人杨祖泉至今未主动全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某某银行存款310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物,限自查封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则依法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远审判员 张卫东审判员 贾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俞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