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冯世鹏、刘卫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世鹏,刘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迎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世鹏,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于山西省平定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定县,暂住太原市。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4年9月2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0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刘卫华,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于山西省五台县,汉族,大专文化,系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干部,住太原市小店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4年9月2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0日被执行逮捕。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4]第8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世鹏、刘卫华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世鹏、刘卫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初,被告人冯世鹏伙同被告人刘卫华在本市亲贤北街山西小酒店附近指使制假证人员使用李某个人信息以300元的价格伪造身份证一张、结婚证两本。经鉴定,身份证及结婚证均系伪造。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冯世鹏、刘卫华的供述及交待材料、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证言及证明材料、扣押物品清单、伪造证件照片、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及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世鹏伙同被告人刘卫华为了个人利益,盗用李某个人信息指使作假证人员伪造身份证一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二被告人用伪造的身份证指使做假证人员伪造结婚证两本,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二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之前均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较轻,并取得了同事李某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世鹏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卫华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在案的赃物,由原侦查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芮斌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刘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