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邱从军、冯志红与冯志红、冯志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从军,冯志红,冯志全,任福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331号原告:邱从军,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冯志红,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冯志全,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任福全,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从军诉被告冯志红、冯志全、任福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同意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邱从军负担。审判员 李立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高韶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