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开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史清收与德州凯德雅悦大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清收,德州凯德雅悦大酒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德���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140号原告史清收。被告德州凯德雅悦大酒店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清收诉被告德州凯德雅悦大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清收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清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清收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荣芝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徐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