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仇光明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仇光明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774号罪犯仇光明,现在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了(2012)山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仇光明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南监狱于2015年1月1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社区矫正机构经过评估,认为罪犯仇光明不具备进行社区矫正的条件,故罪犯仇光明不符合假释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仇光明不予假释。审 判 长 秦绪启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马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