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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刑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仇光明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仇光明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774号罪犯仇光明,现在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了(2012)山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仇光明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南监狱于2015年1月1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社区矫正机构经过评估,认为罪犯仇光明不具备进行社区矫正的条件,故罪犯仇光明不符合假释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仇光明不予假释。审 判 长  秦绪启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马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