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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牛春根与长治市郊区堠北庄镇针漳村民委员会房屋认购协议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春根,长治市郊区堠北庄镇针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牛春根,男,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治市郊区堠北庄镇针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杜丽军,村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长治仲裁委员会(2014)长仲裁字第022号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长治市郊区堠北庄镇针漳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潞城市大祥金属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953.0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厚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梁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