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法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包金柱申请执行包嘎达、白布仁巴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左法执字第368号包嘎达、白布仁巴尔:包金柱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左中法院作出的(2014)左民初字第3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通知你在2015年4月1日前自动给付本金17891.00元;利息/元;诉讼费/元;执行费168.00元。如不能按期给付,必须向本院如实申报你(单位)的可供执行财产。逾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强制执行;不申报财产或申报不实的,按妨害执行处理;抗拒、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执行将采取以下措施或带来以下后果: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搜查、拘传、罚款、拘留。承担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办案人:杨春晖2015年2月7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