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热创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热创经贸有限公司,福建银博建设有限公司,缪瑞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609号原告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东路10号2号楼1004室。法定代表人黄学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丹、叶礼鑫,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热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富荣经济小区叶榭镇东石路4号2室法定代表人缪超涛,执行董事被告福建银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中环路财福源大楼裙楼三层法定代表人缪小侠,执行董事被告缪瑞侠,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热创经贸有限公司、福建银博建设有限公司、缪瑞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丹、叶礼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热创经贸有限公司、福建银博建设有限公司,缪瑞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上海热创经贸有限公司、福建银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XS2013045),约定:原告向被告上海热创经贸有限公司采购铜聚酯漆包线,被告上海热创经贸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5月12日前以现款形式付清全部货款;被告上海热创经贸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被告上海热创经贸有限公司应按应付货款的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20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上海热创经贸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相当于货款30%的违约金,且原告有权自由处置合同项下的货物;如因被告上海热创经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导致原告发生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其他损失应由被告上海热创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被告福建银博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热创经贸有限公司在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两年;如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供方(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缪瑞侠于2013年5月15日出具《担保函》给原告,承诺:被告缪瑞侠为原告和被告上海热创经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至2014年12月28日期间签订的所有《采购合同》项下的被告上海热创经贸有限公司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每个《采购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在《销售合同》生效且被告上海热创经贸有限公司付款期限届满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上海热创经贸有限公司始终未依约支付货款,被告福建银博建设有限公司,缪瑞侠也未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一、请求判令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解除原告与被告上海热创经贸有限公司、福建银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XS2013045)。2、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下同)2694610.8元;支付违约金476047.9元(以8982036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4年5月13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承担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61931元。3、被告福建银博建设有限公司,缪瑞侠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上海热创经贸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上海热创经贸有限公司、福建银博建设有限公司,缪瑞侠共同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相关司法机关已对涉案合同是否涉及经济刑事犯罪立案侦查,宁德市蕉城区检察院已对原告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的原董事长张文成、经理陈耀明涉嫌犯罪侦查,且该犯罪嫌疑可能涉及本案合同效力认定。因此,本案依法应当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陈 曦代理审判员 纪相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蔡哲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普通程序。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