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执二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与金光辉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金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二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负责人晁振红,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金光辉,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牛杜镇杨家庄一组。临猗县公证处作出的(2013)临证执字第88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陈佩与被执行人金光辉系夫妻关系,且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光辉之妻陈佩在银行的存款73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朝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常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