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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施昌礼与郑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昌礼,郑守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295号原告:施昌礼,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被告:郑守敏,男,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昌礼诉被告郑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昌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施昌礼承担。代理审判员  秦明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胡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