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亭民初字第3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范宜中与张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宜中,张春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初字第3192号原告范宜中,1984年8月8日,居民。委托代理人王霞、陈昕,江苏维世德(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荣,居民。委托代理人高明,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宜中与被告张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宜中以与被告张春荣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宜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宜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范宜中负担。审 判 长  曹炜萍代理审判员  马 静人民陪审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郭红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