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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闫俊树与郝香平、闫拖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俊树,郝香平,闫拖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493号申请执行人闫俊树,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人,农民。被执行人郝香平,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闫拖生,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闫俊树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57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郝香平、闫拖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郝香平向闫俊树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闫拖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900元,执行费84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确有执行困难,不能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执结。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卷审查,该案符合指令执行的条件,故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府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曹 葆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