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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恢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运冠珍与哈尔滨金城商业大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冠珍,哈尔滨金城商业大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恢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运冠珍,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哈尔滨金城商业大厦,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头道街***号。法定代表人田伟祥,该单位经理。申请执行人运冠珍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金城商业大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1)外经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运冠珍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运冠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哈尔滨金城商业大厦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哈尔滨金城商业大厦有可供执��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恢字第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冬审 判 员  吴凤敏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