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衡桃沼民二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宋浩楠与张建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桃沼民二初字第107号原告:宋浩楠。法定代理人:张培洪。被告:张建峰。第三人: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镇路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镇路家庄村。原告宋浩楠与被告张建峰、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镇路家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路家庄村委会)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截止至2015年2月4日,路家庄村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亦未产生新一任村委会主任,且无法确定新一届村委会选举产生时间,无法向第三人路家庄村委会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单双虎代理审判员  辛阳阳代理审判员  王晓鑫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郭立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