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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河南省双阳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煤机综机设备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双阳科技有限公司,郑州煤机综机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217号申请人河南省双阳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州煤机综机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昊峰本院在河南省双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煤机综机设备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荥民二初字第12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现因案件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郑州煤机综机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五十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碧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