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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慈执民字第7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熊建郎与王柏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建郎,王柏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甬慈执民字第7206号申请执行人:熊建郎,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王柏庆,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浒商字第1230号熊建郎诉王柏庆民间借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王柏庆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对本案程序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王柏庆尚欠申请执行人熊建郎人民币160000元,尚需承担案件诉讼费1750元、执行费2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720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华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凌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