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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周兰尧与郭少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兰尧,郭少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07号原告:周兰尧,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郭少伟,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受理原告周兰尧诉被告郭少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兰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周兰尧负担。审判员  程晓翔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孙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