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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良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马某诉金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金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良民初字第24号原告马某,男,1988年6月7日生,汉族。被告金某某,男,1985年4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金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可畏人民陪审员  朱建国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郭浩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