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良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马某诉金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金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良民初字第24号原告马某,男,1988年6月7日生,汉族。被告金某某,男,1985年4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金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可畏人民陪审员 朱建国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郭浩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