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徐帅犯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帅,农民。2010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5月7日释放。2014年5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4)7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帅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徐帅脱逃,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陈立宏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张治中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郝建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