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执字第15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常州市舜峰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与好当家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舜峰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好当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荣执字第1553-1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舜峰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查家湾村。被执行人好当家集团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舜峰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好当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荣商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好当家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常州市舜峰制药机械有限公司6万元货款。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好当家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荣商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好当家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