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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高菊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4)临法执字第1865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第一团队拟稿人:杜健份数:1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1865号申请执行人高菊英,农民。被执行人内蒙古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宇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2019557-1。法定代表人李青峰,总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全得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得妙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1723787-X。法定代表人李政儒,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高菊英申请执行正宇公司、全得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2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行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健执行员 刘俊才执行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