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新军与张建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新军,张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吴新军。被执行人:张建强。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1397号吴新军诉张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张建强欠申请执行人吴新军人民币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6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华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孟祥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