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与帅起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被执行人帅起霞。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作出的深龙华环罚字(2014)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帅起霞于本裁定送达后三���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龙华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琼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刘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