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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执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郭卫军与刘菊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卫军,刘菊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林执字第854号申请执行人郭卫军,男,1974年11月7日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刘菊风,女,1973年4月1日生,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卫军与被执行人刘菊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菊风将位于林州市桂园去红旗渠大道南侧中房印象14号楼3单元6层西户的房屋交付申请人郭卫军。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林民姚初字第1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对申请执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申请执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志鸿审判员  王永清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