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庆民一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吕某与聂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聂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庆民一初字第00127号原告:吕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锡伯族,农民,住开原市庆云镇河西村。被告:聂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吕某与被告聂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收诉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在本院庆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聂某某、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要求二被告给付饲料款63771.00元及利息。被告聂某某、李某某未答辩。原告吕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二被告给其出具的借据1份。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19日至2013年9月10日间,被告聂某某在原告开办的饲料商店购买饲料,共计拖欠原告饲料款63771.00元,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无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到本院的借据1份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吕某与被告聂某某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聂某某应及时给付原告饲料款,逾期按本院确定的付款之日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李某某系聂某某妻子,该笔欠款应按其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李某某亦应对该笔饲料款承担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聂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日内给付原告吕某饲料款63771.00元,逾期按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0元、保全费650元,合计204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