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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7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童者清与张建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者清,张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7209号申请执行人:童者清。被执行人:张建强。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1389号童者清诉张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张建强欠申请执行人童者清人民币55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4650元、执行费7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720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华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孟祥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