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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方建伟诈骗罪,方建伟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386号罪犯方建伟,浙江省建德市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2011)杭建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建伟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7月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方建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建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建伟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建伟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04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