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岸执行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浩与武汉市聚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浩,武汉市聚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行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杨浩。被执行人武汉市聚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广源大厦2层6、7、8、9、10、12室。法定代表人杨浩,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浩与被执行人武汉市聚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金纠纷一案,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岸劳人仲裁字(2014)第35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武汉市聚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浩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6,500元及利息,执行费人民币1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聚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648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奇审判员 闫利民审判员 闸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