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执恢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姚某甲与姚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恢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姚某甲,男,1986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姚某乙,女,1990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姚某甲与姚某乙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执行,执行款已全部到位(含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4)枞民一初字第0110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章胜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