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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樊城牛执字第0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襄阳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樊城牛执字第00009-2号申请执行人襄阳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负责人冉某,该分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牛民初字第0008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襄阳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全胜审判员  肖 军审判员  贵德安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刘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