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四中法民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叶佳修与黄大江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叶佳修;黄大江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渝四中法民初字第00147号原告:叶佳修,男,1955年2月18日生,住台湾省台北市。委托代理人:王广震,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大江,男,1975年3月18日生,住重庆市黔江区。个体工商户字号为黔江区魔盒音乐酒吧。原告叶佳修与被告黄大江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叶佳修的委托代理人王广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大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本案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佳修起诉称,被告黄大江未经原告叶佳修许可,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词曲音乐作品《流浪者的独白》、《赤足走在田埂上》、《七夕雨》、《思念总在分手后》、《踏着夕阳归去》、《秋意上心头》、《外婆的澎湖湾》、《从不拒绝归来》、《疼惜我的吻》、《生为女人》、《再爱我一次》、《爸爸的草鞋》、《走味的咖啡》、《声声慢》、《自由!自由》、《酒窟仔相对看》、《SAYYESMYBOY》、《无啥通无采》、《伸手等你牵》、《爱情莎呦哪啦》、《月娘岛有我在等你》、《酒是舞伴你是生命》、《梦中也好》、《无怨的青春》、《我是你爱过》、《爱你是我所有的言语》、《早安太阳》、《又见春天》、《假装我们还相恋》、《昨夜之灯》、《稻草人的心情》、《无你是欲搁按怎》、《酒量酒胆》、《爱的等路》、《风向球》、《心锁等你合》、《梦里新娘》、《我们拥有个名字叫中国》以卡拉OK点歌的形式进行商业经营活动。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黄大江立即停止对原告叶佳修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二、被告黄大江赔偿原告叶佳修经济损失57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公证费900元、调查费182元,合计61082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大江未作答辩。原告叶佳修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叶佳修的身份证复印件、吴锡坚的身份证复印件、(2014)鄂公协核字第474号《公证书》。证明叶佳修和吴锡坚的身份情况;叶佳修委托吴锡坚在中国大陆地区就音乐著作权侵权事宜维权,吴锡坚的委托权限和期限,叶佳修所作词曲的曲目。证据二:个体工商户管理登记卡。证明被告黄大江的身份情况。证据三:(2011)鄂公协核字第133号《公证书》、(2011)黄冈证字第352号《公证书》、(2012)鄂公协核字第171号《公证书》、(2012)黄冈证字第538号《公证书》、(2012)鄂公协核字第226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叶佳修享有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证据四:(2014)鄂洪兴内证字第5448号《公证书》(后附光盘)。证明被告黄大江具有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证据五:公证处发票和消费账单。证明原告叶佳修为制止被告黄大江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黄大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叶佳修举示的证据一、二、三、四、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9日、2012年3月15日、2012年4月9日、湖北省公证协会分别出具(2011)鄂公协核字第133号、(2012)鄂公协核字第171号、(2012)鄂公协核字第226号。证实:吴锡坚持有的台湾板桥地方法院公证处(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编号为000031《公证书》共五十四页、台湾板桥地方法院公证处(所属民间公证人事务所)出具的编号为000022号《公证书》共十九页、台湾板桥地方法院公证处(所属民间公证人事务所)出具的编号为000040号《公证书》共二十九页,经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予该会的同字号公证书、证明书副本核对相符。台湾板桥地方法院公证处(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编号为000031《公证书》证实,2011年2月11日,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林上钧陪同吴锡坚在台湾新北市永和区永平路59号诺德唱片行之公开市场购买唱片等公开出版物,购买后由公证人带回事务所开封拍照,并将影印件附于公证书后。《公证书》所附公开出版物影印件显示:《酒是舞伴你是生命》、《疼惜我的吻》、《想你到天光》、《梦中也好》、《月娘岛有我在等你》、《爱你是我所有的言语》、《走味的咖啡》、《我是你爱过》、《只有你会当排解》、《你咁有影卡好》、《再爱我一次》、《假如我们能相恋》、《秋意上心头》、《又见春天》、《含羞草》、《外婆的澎湖湾》、《早安太阳》、《奔放的旋律》、《乡间小路》、《乡间记趣》、《流浪者的独白》、《年轻人的心声》、《蘇花道上》、《小蚂蚁》、《七夕雨》、《归来》、《思念总在分手后》、《山水寄情》、《踏着夕阳归去》、《小别盼相聚》、《赤足走在田埂上》、《自你走后》的词曲署名为叶佳修。台湾板桥地方法院公证处(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一份编号为000022《公证书》证实,2012年1月30日,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林上钧陪同吴锡坚在台湾新北市永和区永平路59号诺德唱片行之公开市场购买唱片等公开出版物,购买后由公证人带回事务所开封拍照,并将影印件附于公证书之后。《公证书》所附公开出版物影印件显示:《爸爸的草鞋》、《天凉!好个秋》、《秋意上心头》、《从不拒绝归来》、《金剑鵰翎》、《生为女人》的词曲署名为叶佳修。《如果再相逢》作词署名为张雪映,作曲署名为叶佳修;《三个字》作词署名为邓禹平,作曲署名为叶佳修;《昨夜之灯》、《珍重今宵》作词署名为琼瑶,作曲署名为叶佳修;《我的心中藏着一首歌》作词署名为陈桂珠,作曲署名为叶佳修。台湾板桥地方法院公证处(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一份编号为000040《公证书》所附歌曲创作手稿。证实:《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又见春天》、《SAYYESMYBOY》、《随风来去》、《自由!自由?》、《伸手等你牵》、《悄悄话》、《心锁等你合》、《酒量、酒胆》、《伤心也好》、《稻草人的心情》、《小村的故事》、《等君入梦中》、《有你偎在我身边》、《从不拒绝归来》、《痴情男儿》、《无怨的青春》、《望酒来作胆》、《风向球》、《等你脚步声》、《无啥通无采》、《无你是欲搁按怎》、《爱情莎哟哪啦》、《酒窟仔相对看》、《不停的陀螺》、《假装我们还相恋》、《梦里新娘》的词曲作者为叶佳修。2014年7月1日,叶佳修为吴锡坚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吴锡坚就其音乐著作权遭受不法侵害事宜,在中国大陆地区执行维权行动。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具体内容为:调查取证、起诉、庭审、执行、退费、进行和调、调解等。吴锡坚有权就所授权项再授权第三方执行相关维权事宜,委托有效期间为五年。(2014)鄂公协核字474号《公证书》所附词曲清单显示,叶佳修享有《流浪者的独白》等87首词曲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2014)鄂洪兴内证字第5448号《公证书》记载:2014年8月2日,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胡芳、刘齐的监督下,申请人吴锡坚转委托的代理人陈景来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南海鑫城01时尚俱乐部,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场所的BBB包房内进行消费。公证员首先检查了摄像机和存储卡。经检查,摄像机和存储卡为空。陈景对包房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进行操作,点播了以下歌曲:《流浪者的独白》、《赤足走在田埂上》、《七夕雨》、《思念总在分手后》、《踏着夕阳归去》、《秋意上心头》、《外婆的澎湖湾》、《从不拒绝归来》、《疼惜我的吻》、《生为女人》、《再爱我一次》、《爸爸的草鞋》、《走味的咖啡》、《声声慢》、《自由!自由》、《酒窟仔相对看》、《SAYYESMYBOY》、《无啥通无采》、《伸手等你牵》、《爱情莎呦哪啦》、《月娘岛有我在等你》、《酒是舞伴你是生命》、《梦中也好》、《无怨的青春》、《我是你爱过》、《爱你是我所有的言语》、《早安太阳》、《又见春天》、《假装我们还相恋》、《昨夜之灯》、《稻草人的心情》、《无你是欲搁按怎》、《酒量酒胆》、《爱的等路》、《风向球》、《心锁等你合》、《梦里新娘》、《我们拥有个名字叫中国》。由陈景使用上述摄像机对该38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同步录像。在上述点播与录像过程中,公证员胡芳、刘齐进行了全程监督,录像完毕后由公证员当场将摄像机和存储卡收存、保管。消费结束后,陈景向该经营场所索取了账号为B2014********的消费结帐单一张。在公证员胡芳、刘齐的监督下,陈景将摄像机内容刻录成光盘一份。该公证书相粘的发票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由申请人吴锡坚保存;该公证书相粘的光盘一张,内容与陈景于现场所录像内容相符,摄像数据存于公证处移动硬盘。另查明:黔江区魔盒音乐酒吧系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3年9月27日,经营者黄大江,经营场所为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南海鑫城**,经营范围为休闲娱乐服务(按相关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叶佳修在本案维权中支付公证费900元、包房消费182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原告叶佳修提交了经公证转递的公开出版物以及底稿,在被告没有提供反证的情况下,本院依法确认《昨夜之灯》的曲作者是叶佳修。《流浪者的独白》、《赤足走在田埂上》、《七夕雨》、《思念总在分手后》、《踏着夕阳归去》、《秋意上心头》、《外婆的澎湖湾》、《从不拒绝归来》、《疼惜我的吻》、《生为女人》、《再爱我一次》、《爸爸的草鞋》、《走味的咖啡》、《声声慢》、《自由!自由》、《酒窟仔相对看》、《SAYYESMYBOY》、《无啥通无采》、《伸手等你牵》、《爱情莎呦哪啦》、《月娘岛有我在等你》、《酒是舞伴你是生命》、《梦中也好》、《无怨的青春》、《我是你爱过》、《爱你是我所有的言语》、《早安太阳》、《又见春天》、《假装我们还相恋》、《稻草人的心情》、《无你是欲搁按怎》、《酒量酒胆》、《爱的等路》、《风向球》、《心锁等你合》、《梦里新娘》、《我们拥有个名字叫中国》的词曲作者是叶佳修。原告叶佳修享有所涉词曲音乐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和表演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关于涉案(2014)鄂洪兴内证字第5448号《公证书》,本案涉案公证程序并无违法或不合理之处,本院依法对公证书载明的事实予以采信。根据(2014)鄂洪兴内证字第5448号《公证书》所载事实以及所附光盘的内容,可以认定被告黄大江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内通过卡拉OK伴奏系统及放映设备,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放《赤足走在田埂上》等38首涉案歌曲。本案中,被告黄大江未经授权,使用涉案歌曲从事经营活动,且未能提供合法来源,已经构成侵权。被告侵犯了原告叶佳修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由于原告叶佳修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流行时间及相关音乐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被告的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以及原告叶佳修为主张权利、制止侵害而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取证费用等的合理支出,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叶佳修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51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大江立即停止对原告叶佳修享有著作权的《流浪者的独白》、《赤足走在田埂上》、《七夕雨》、《思念总在分手后》、《踏着夕阳归去》、《秋意上心头》、《外婆的澎湖湾》、《从不拒绝归来》、《疼惜我的吻》、《生为女人》、《再爱我一次》、《爸爸的草鞋》、《走味的咖啡》、《声声慢》、《自由!自由》、《酒窟仔相对看》、《SAYYESMYBOY》、《无啥通无采》、《伸手等你牵》、《爱情莎呦哪啦》、《月娘岛有我在等你》、《酒是舞伴你是生命》、《梦中也好》、《无怨的青春》、《我是你爱过》、《爱你是我所有的言语》、《早安太阳》、《又见春天》、《假装我们还相恋》、《昨夜之灯》、《稻草人的心情》、《无你是欲搁按怎》、《酒量酒胆》、《爱的等路》、《风向球》、《心锁等你合》、《梦里新娘》、《我们拥有个名字叫中国》共38首词曲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二、被告黄大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叶佳修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5100元;三、驳回原告叶佳修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27元,由被告黄大江负担677.50元,原告叶佳修负担64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叶佳修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黄大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黄 飞代理审判员 王瑞霞人民陪审员 王贤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小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