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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1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雪飞申请执行钟翠萍、杜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飞,钟翠萍,杜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1261-1号申请执行人王雪飞,女,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钟翠萍,女,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杜达,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荣民一初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借款616168元及利息的义务,并承担诉讼费9814元,执行费86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达所有的住房公积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小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梁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