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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高东林与高玉生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东林,高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高东林。被执行人高玉生。申请执行人高东林与被执行人高玉生之间的伤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3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任树森代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付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