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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异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葛日政与葛日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日友,葛日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异字第5号异议人葛日友。申请执行人葛日政。被执行人葛日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日政与被执行人葛日友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葛日友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葛日友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葛日友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葛日友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