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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三原奥博管件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省内燃机配件一厂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原奥博管件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内燃机配件一厂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096号原告三原奥博管件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魏志义,系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陕西省内燃机配件一厂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三原奥博管件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省内燃机配件一厂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原奥博管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7日以被告按合同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陕西省内燃机配件一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原奥博管件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陕西省内燃机配件一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三原奥博管件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粤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徐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