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法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李乃江与岳连伟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乃江,岳连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滑法执字第15-1号申请人李乃江,男,1977年5月6日生。被执行人岳连伟,男,1978年2月7日生。李乃江申请岳连伟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滑万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建青审判员 杨建峰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魏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