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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滑法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李乃江与岳连伟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乃江,岳连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滑法执字第15-1号申请人李乃江,男,1977年5月6日生。被执行人岳连伟,男,1978年2月7日生。李乃江申请岳连伟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滑万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建青审判员  杨建峰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魏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