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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村信用社与刘惠铨、龙天坚、刘世雄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村信用社,刘惠铨,龙天坚,刘世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村信用社。负责人刘伟强,主任。被执行人刘惠铨,女,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莫村镇农场宿舍。被执行人龙天坚,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莫村镇农场宿舍。被执行人刘世雄,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莫村镇平岗村委北门村。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惠铨、龙天坚、刘世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德法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由申请执行人社签字确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绍汉审判员  潘光义审判员  巫振坚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郑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