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执他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赵振左与刘汉平 赵佃福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他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赵振左,男,1964年2月28日生。被执行人赵佃福,男,1969年3月5日生。刘汉平,女,1965年3月4日生。本院在执行沾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沾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决如下:终结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沾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胜勇审判员 刘建国审判员 丁守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张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