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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郭士春与李立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士春,李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郭士春被执行人李立强本院在执行郭士春与李立强劳务合同纠纷案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立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齐子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