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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潘峰与键兴电子执行决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芝执字第15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峰与被执行人烟台键兴电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潘峰申请将被执行人烟台键兴电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烟台键兴电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烟台键兴电子(组织机构代码:165008684)、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