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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裕民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清杰与刘国军、朱万才、周德玲、曲航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洁,刘国军,朱万财,周德玲,曲航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裕民执字第124号申请人李清洁,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国军,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朱万财,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周德玲,女,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曲航宇,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职员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3)富裕商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3)富裕商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海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包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