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69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柴新芳与宁夏红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新芳,宁夏红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6937-1号原告柴新芳,女,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田微,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红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赵玉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宏杰,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甄洁,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柴新芳与被告宁夏红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范秀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董 静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