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上海昊宇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青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上海昊宇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青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昊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永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青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峰。上诉人上海昊宇机械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三(民)初字第41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为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2551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工程在上海市青浦区因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代理审判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