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崂民催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公耀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公耀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崂民催字第15号申请人公耀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人公耀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因持有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丢失【号码为103000522xxxxx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2月30日,付款行为农业银行青岛崂山支行,出票人为青岛欧特美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株洲欧特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来我院申请公示催告,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票据复印件,该票据的背书人分别为株洲欧特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株洲林林轨道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安宝麟锋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化工株洲橡胶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株洲友合新材料有限公司、长沙宝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宝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申请人公耀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为最后持票人。本院依法于2014年11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申请人公耀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的103000522xxxxxx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公耀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农业银行青岛崂山支行请求付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敏惠审判员 刘 佳审判员 徐春雷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曲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