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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澄法东执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彭庆喜与林宏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东执恢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彭庆喜,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东里镇东桥立新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72********。被执行人林宏群,男,汉族,1975年4月9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东里中兴东福路商住楼***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75********。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庆喜与被执行人林宏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14)汕澄法东执字第15号)中,被执行人林宏群自动履行债务,于2015年2月6日付还申请执行人彭庆喜借款5000元,双方债权债务清结,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汕澄法东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颖审判员 林    浩审判员 章  奕  琦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曾舒鸿(代) 来源:百度“”